地级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划,因层次上与地区相同而称为地级市,属于地级行政区的一种,于1983年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,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,并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。
而地级市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1、既设市辖区,又管辖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,亦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;此类地级市占绝大多数。
2、只设市辖区,不管辖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,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;如乌海市、南京市、厦门市、莱芜市、武汉市、鄂州市、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海口市、三亚市、克拉玛依市。
3、既不设市辖区,又不管辖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,亦不代管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;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级行政区,俗称“直筒子市”;如东莞市、中山市、三沙市、儋州市、嘉峪关市。